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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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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da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 性质:
(一)协会是由纯碱生产经营、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纯碱行业组织,参加协会的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纯碱工业的技术、生产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意愿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做政府部门和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制定行业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拟定全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参加有关项目的论证与鉴定。
(三)收集并向政府及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政策信息和科技信息,出版有关刊物与技术资料。
(四)组织科研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组织设备服务网、环保协作网,做好技术服务及技术推广,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培训中心,开展专业培训与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六)总结、推广企业生产经营经验,协调行业产品价格,收集汇总会员单位对原材料、运输、能源价格及行业产品税率的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
(七)参加和组织纯碱工业国际交流活动,促进和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有益于行业的活动,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九)根据协会业务发展需要,兴办实体。
(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表扬在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除外)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与行业有关的人员,承认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在行业中有威望的专家可聘请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举办的业务、技术活动服务和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服务;
(四)优先接受协会组织的咨询服务项目;
(五)优惠分享协会资助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优惠享受协会有偿转让的技术。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协会举行的活动;
(四)在有利于技术交流又保持单位专有技术的前提下,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建设、生产情况,技术经济指标、技术革新成果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不交会费)。
(六)为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交流活动提供报告和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加入或退出其他组织;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及其他收费标准;
(十一)推举并聘请荣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委托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理事工作变动,为便于工作,可由理事单位另荐理事,经理事会确认后接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常务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其委托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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